今年4月,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该州某国有企业监管部副主任向供应商借钱,还把自己的物品寄放至朋友的商铺处售卖,经州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监督室核查,报分管委员同意后,提交书记主任办公会确定,对该副主任采取谈话处置措施。通过3次谈话,被反映的国有企业监管部副主任,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组织说清了问题。
在监察机关十二项调查措施之中,谈话主要用于在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期间,向被核查人及相关涉案人员调查违纪和职务违法事实,对于获取证据、突破案件、教育挽救党员干部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认为用好谈话这一措施,要抓住科学确定标准、有效规范流程、切实固定成果这几个关键环节。
科学确定谈话标准。哪些可以谈、哪些不可以谈?我们针对六类监察对象确定了“三能谈”、“三必谈”、“三不谈”的谈话标准,对反映问题线索过于笼统、违纪的可能性较小、不具备可查性的,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反映轻微违纪问题、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三能谈”;反映重要岗位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反映新提拔干部思想工作作风问题的,反映重点培养年轻后备干部问题的“三必谈”;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反映问题具体、违纪可能性较大、可查性强、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等顶风违纪的,反映问题被多次举报、群众反映强烈、有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不谈”。我们收到上述国有企业监管部副主任问题举报后,依据“三能谈”“三必谈”“三不谈”的谈话标准,判断该国有企业监管部副主任借款的金额不大、寄售物品价值不高,反映的问题属于轻微违纪问题、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在“三能谈”范围之内,提出拟用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意见,经分管监委委员同意后,提交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办公会,确定了用谈话方式进行处置。
有效规范谈话流程。我们制作了谈话流程图,对采取谈话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严格报批程序,承办的执纪监督部门制定谈话工作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谈话;谈话由分管领导、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监察组)主要领导陪同,谈话一般在规范的谈话室进行,谈话现场制作笔录、全程录音录像,谈话笔录由被谈话人核对并签署意见,谈话人员也要在笔录上签名。谈话过程中以教育引导帮助为主,讲清纪律要求、讲清政策规定,让被谈话人端正认识、讲清反映问题。我们还结合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际,用民族干部、民族语言开展谈话,拉近谈话人与被谈话人的距离,增强谈话的亲切感和信任度。谈话结束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30日内办结,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分类处置,失实的了结澄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制发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通报曝光、记入干部廉政档案等方式处理,涉嫌严重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3个工作日内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审查调查部门办理。
做好谈话后面文章。谈话结束后,均要求谈话对象在15个工作日内,就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情况说明),由所在县市、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或纪工委书记)签字。同时要求谈话对象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上,对群众反映个人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检讨,我们注重抓实谈话函询的“后半篇文章”,对谈话后思想政治意识不强、工作热情不高、作风纪律转变不明显的,再组织开展第2次谈话,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确保谈话效果最大化。同时,为防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我们还采取随机、公开、滚动抽取和承办部门交叉抽查的方式,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谈话情况进行抽查,若发现谈话对象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故意隐瞒事实,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和交代个人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谈话的,从严从重追究纪律责任。
作者单位:云南省德宏州纪委监委